《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个十五日内申请。
比如说商标注册申请人是7月1日收到驳回通知的,驳回复审从收到驳回通知之日开始,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策朋商标注册公司服务电话:13122720888,7月1号收到的到7月14号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商标注册申请人。最晚在7月15号必须递交驳回复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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