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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材料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对驳回请求、不予布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告诉商标注册请求人。商标注册请求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复审。商标评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议,并书面告诉请求人。有特殊情况需求延伸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能够延伸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能够自收到告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起诉。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请求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检查驳回后,请求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定委员会请求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一)驳回商标复审请求人有必要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请求人,其他人不具有请求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请求,有必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请求的内容,有必要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请求书中的切当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策朋商标注册公司服务电话:13122720888,复审理由有必要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不然,策朋商标注册、版权保护、商标设计、专利申请服务中心微信号:18621825626 ,该复审请求则被视为无效。

(四)请求驳回商标复审,有必要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请求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定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定费。契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定委员会受理该请求。手续不完备的,退回请求书件限期补办。